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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可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由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科、室提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报武警总部学位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院长及训练部部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委员由各部、系、附属医院提名,经院首长同意,报总部学位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学院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

七、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八、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组织、遴选新增列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十、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一、审议通过上报新增硕士、博士授权单位,审议通过上报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

十二、根据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学科调整的建议。

十三、审定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军队学位办公室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名单。

十四、组织、检查和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十五、审定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学位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主席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得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时,需听取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的学位审查报告,所形成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并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为有效。决定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时,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教务处处长和继续教育处处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各相关处室分管学位工作的参谋组成。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办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手续。

二、审查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四、审查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五、审查有关部门推荐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六、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举办学位授予仪式。

七、受理提出在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八、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军队学位办公室报送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信息。

九、收集、整理学位档案。

十、组织审查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及评审工作。

十一、审查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上岗资格。

十二、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的各类评估工作。

十三、受理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申报。

十四、组织新增硕士、博士授权单位及新增硕士授权点、博士授权点和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

十五、处理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军队学位办公室、总部学位领导小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布置的有关工作。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学位申请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的评语及推荐材料、学位论文和答辩材料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而后又无明显悔改者。

二、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三、毕业不服从分配者。

四、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者。

五、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或未取得规定学分数,而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

六、学位论文中剽窃他人成果者。

七、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授予学位者。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临床)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五、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作论文摘要。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6-8门。 三、l门外国语。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1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如有两门不及格或1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理论意义,对国民经济建设或国防建设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三、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五、为保证论文质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一般为1学年左右)。

第十三条 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中文和英文摘要、前言、实验材料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结论、参考文献等。在前言中应说明选题的指导思想、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自己的新见解或论点。论文中如引用别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必须说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必须加以说明。论文要求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实验数据真实可靠,有较强的逻辑性,分析推理严谨。硕士论文一般不超过3万字。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人员要单独写出较详细的论文摘要,待授予学位后,编入学位论文摘要汇编,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同行专家审查用。并需在答辩前,将论文摘要寄送国内同类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导师,以广泛征求意见。一般需发10份以上,要求收回至少10份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字数不得超过3000,一般不用图表。论文摘要一般包括:目的和意义、材料与方法、结果分析等主要内容。申请学位人员要同时写出外文论文摘要。研究生在完成实验后,对研究中的原始记录、数据资料,应进行整理,以备论文答辩时审查。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个月交出论文和论文摘要。导师应根据论文内容与要求写出评语。本院研究生应先在所在科室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并获得通过。

第十六条 在答辩前3个月,研究生所在科、室应将论文送有关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名(应有1名院外专家),并应是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并发表有学术论文的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硕士学位论文有无新的见解。

二、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三、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四、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五、写作的科学性、逻辑性及其它优缺点等。

六、请答辩委员会代替质询研究生的问题。 七、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要保证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硕士学位论文1个月),同时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遇1名评阅人不同意,则增聘1名:如遇2名评阅人不同意,则本次申请无效,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同行评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如聘请的委员同时也是论文评阅人,则答辩委员会必须由5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至少有外单位的专家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导师和科室主任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导师原则上不参加,亦无表决权。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为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负责答辩会议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等工作。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按下列程序组织答辩: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职称。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三、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

四、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30分钟,最多45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答辩会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进行答辩。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申请人、导师和旁听者退出会场),首先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就论文水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导师等宣布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答辩时秘书应作好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经全体答辩委员签字后,连同论文全文、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1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1次。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有关教研室(研究室)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去搞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资料连同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决定等一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为了进行学术交流,并使所授学位的质量能得到同行的监督,应将所通过的学位论文摘要,按论文选题对口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有关成员、有关的专业学会、有关的高等学院和科研机构,及时听取同行评议意见,以不断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改进学位授予工作。

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院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向有关学位评定委员会送交:

一、《学位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全文及中文、英文摘要。

三、专家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书。

四、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授予学位的决定应以正式文件向全院公布,并上报总部学位领导小组。同时填写《授予硕士学位人员情况统计表》、《年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表》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证书的领取按照我院《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在毕业后两年内凭已公开发表的署名单位为我院并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来研究生处领取,超过2年时间,做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时,应予以坚决纠正并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