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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联合培养硕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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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警部队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促进教学、医疗和科研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土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 凡已培养出1届毕业生的学科、专业点可以接受具有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相应学位,在职人员只能在我院有权授予在职人员学位的学科范围内提出申请。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在职人员在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医疗方面做出了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符合下述条件,可提出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愿为国防事业献身。

二、申请人应是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己在本学科、本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且近5年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四、参加全国外国语课程水平和专业综合水平统考并合格。

五、外单位申请者必须在所申请的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指导下完成不少于半年的科研工作并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申请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学位课程考试全部通过后1年内,向我院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批准书和介绍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品质、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详细材料,上述材料需加印密封。

三、两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其中至少1位是我院相应学科硕士生导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参与其论文指导工作,充分了解论文工作的全过程。外单位申请人还须提交在我院进行科研工作的工作鉴定表。

四、申请学位的论文全文(一式三份)和详细摘要(一式五份)。

五、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学位证书(原件)。

六、外语统考合格证书、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科目、学时、成绩)。

七、近5年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以上所需表格到院学位办(研究生处)领取。

第五条 资格审查 院学位办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申请日期截止后的两个月内对申请人政治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聘请3位有关专业的研究生导师组成论文评审小组,对论文进行评审。院学位办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资格审查通过者,按通知要求到我院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有关事宜,并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第六条 学位课程。

一、申请人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统考,分数达到当年录取标准,经我院批准,参加硕士学位课程进修班,随硕士研究生同堂听课,同一试卷,同一考核标准,所获成绩予以认可。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及要求须符合我院相应学科、专业攻读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在4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如有1门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本次申请无效。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本次申请无效。

四、申请人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举行论文答辩之前,进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认为通过全部学位课程。

五、除国家教育部批准经全国统考录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班外,申请人在社会上(或高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所取得的成绩不能作为学位课程成绩。

第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近2-3年内的研究成果,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应附送该项工作其他作者的证明及合作完成的发明和发现等文件,应同时附送该项目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使用部门的意见和复印件。

第八条 论文评阅及答辩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和答辩组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二、意见密封寄回院学位办,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三、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5人组成,其中至少2名为外单位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