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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联合培养硕士招生简章

卫生干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
弄潮渤海湾
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入学与注册

一、被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 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军队招生条件严格进行复审,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三、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出,不受时间限制,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条 缓考、重考与补考

一、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按本条二规定补考。

二、研究生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必修课70分以下、选修课60分以下)可重新补考,命题仍由原主考教师负责,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原试题的要求保持一致。 记录补考、重考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重考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并注明“补考”、“重考”字样。必修课不及格补考不得超过1门,重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三、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论处,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条 考勤

一、研究生休假期满,应按时返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必须经请假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三、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其他活动时,必须请假。请假3天内由导师、科主任批准,4天以上由基础部(系、附属医院)批准。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因情况特殊须经基础部(系、附属医院)批准,一般不得超过2周。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队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提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实行晚婚。准予结婚者,各单位不负责安排结婚住房,并在毕业时不能因此而要求照顾。

第四条 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卫生机关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本人申请、导师、科室和基础部(系、附属医院)同意,经院首长批推后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整个学习期间只能休学1次。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在期满前两周向所在单位申请复学,并经卫生机关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五条 退学

一、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作退学处理,报总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备案。

(一)入学3个月内,经政治、业务和身体复查不符合研究生条件者。

(二)硕士学位课程有两门考试不及格或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或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者。

(四)患有严重的慢性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女研究生学习期间坚持怀孕生育者。

(六)政治思想落后、作风恶劣、道德品质败坏或长期不安心学习,不宜继续培养者。

(七)无故不能完成论文计划和论文答辩者。

(八)开学后两周不返校者。

(九)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

(十)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二、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在校研究生从事其他工作而中断研究生学习。研究生本人愿意而被擅自抽调时则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学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研究生安置,按总参、总政有关文件办理。

第六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一、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可提前进入论文工作。学位论文完成者,报学院批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二、研究生应当努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因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不包括研究生本人学习不努力等主观因素),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基础部(系、附属医院)同意,报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1个学年。

第七条 奖励与处分

一、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扬。

二、对政治思想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纪律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保留学籍;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严重违法乱纪、造成较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

(三)腐化堕落、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四)思想作风恶劣、极端个人主义、不堪造就者。

(五)毕业时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不改者。

(六)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三、对研究生实施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学历证明。

四、研究生触犯刑律,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八条 毕业和结业

一、研究生德、体合格,学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提议院长批准后可在1年内补答辩1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证时间计。

二、研究生毕业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3方面,在自我鉴定的基础上,分别由导师、科室、基础部(系、附属医院)逐级写出实事求是的评语,肯定成绩,指出差距和努力方向。

第九条 授予学位 通过学位课程和论文答辩者,均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经审定达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并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