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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导师的指导是培养高素质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关键,因此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责任重大,导师的工作是一项既光荣又艰巨的任务。为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明确导师职责范围。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学院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条 对研究生全面管理、全面负责,在政治思想上帮助教育,作风纪律上严格要求,业务上悉心指导,生活上关心照顾,使导师制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进行命题、阅卷和面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四条 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在入学后的两周内经教研室和基础部(系、附属医院)审查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积极开设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并能区分出本科和硕士等不同层次的要求;所授课程应有内容提要(或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并力争编出适用的教材。

第六条 全过程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包括确定课程,指定阅读文献,审定开题报告和论文工作计划,检查课题进展情况,解决课题研究中的困难,查阅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审政论文,向教研室提出可否进行预答辩的意见等。对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导师,应全面负责制订培养计划并检查落实,保证培养质量。

第七条 对研究生中期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其适合何种工作岗位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在毕业分配中的思想工作。

第九条 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摸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该系统地参加继续教育,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指导能力。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定期(至少在课程基本结束将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应各有1次)向教研室(或研究室)汇报研究生培养情况,并在研究生答辩结束后1个月内向基础部(系、附属医院)提交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小结。该工作小结应作为指导教师工作实绩的记录,是考核研究生导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任课、指导研究生及其学位论文等)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导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的任务,离校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安排,经基础部(系、附属医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对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果显著的导师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和鼓励;对经核准确实没有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应及时更换,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到取消其导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