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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和科学结构调整,有利于发挥集体指导作用。

二、指导教师必须符合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以工作在医、教、研第一线的专家、教授为主要对象。

三、目前在国外工作或学习,逾期不归或资格审核前不能回国者,一律不得申请(规定期限内的短期访问学者不受此限)。

四、上届已遴选为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在这次遴选时简化手续,只对其指导研究生资格重新确认。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二、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态度端正,学风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必须具备副教授(含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验。

四、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特色,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的发展趋势。

五、目前至少应有一项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每年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应在2万元以上;近五年来在国家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三条 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拟参加硕士生导师遴选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内两名研究生导师推荐,所在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过去已遴选为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只需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二、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新申请的人员作10分钟陈述报告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全体委员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议。对原有硕士生导师的评议(即重新确认),重点从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等方面进行审核。最后由全体委员投票表决。

第四条 要求

一、我院硕士生导师送选是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自行审批。因此,各单位要本着积极慎重、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硕士生导师条件,认真做好遴选工作。遴选中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遴选”的原则,从有利于学科建设着眼,吸收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师资,建立梯次合理的导师队伍。

二、审核工作由学位委员会主席、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主要领导负责,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将对本次遴选情况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与监督。

三、对遴选过程中出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由各分委会负责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